【廉政微课堂】 协助他人冒名就医套取医保基金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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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法解读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少数医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碍于人情世故,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虚开费用单据,把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项目纳入医保结算,看似帮了患者“小忙”,实则触碰廉洁从业红线,造成医保基金流失,本人也将面临纪律与法律双重追责。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广大医务人员务必绷紧基金安全这根弦,人情不能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切莫因人情、私利踩红线、受重处。

二、纪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达到数额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参与实施骗保行为的医务人员,可构成诈骗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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