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国家医保局官微发布《张某坚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6-08-10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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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国家医保局官微发布《张某坚受贿案》,披露了原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药剂科、药学部相关负责人张某坚受贿过程。

根据通报,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与药学部副主任李某及副院长王某祥预谋,为李某星代理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药品配送公司、保证药品业务量、药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李某星与张某坚约定,其销往该医院药品所获利润中,张某坚获取三分之一提成,并可随时支取。

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张某坚、李某等人帮助下,李某星向该医院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多种药品;2018年至2019年,在张某坚、王某祥帮助下,李某星又向该医院销售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药品。相关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0.45亿元,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按约定,张某坚应从中得款2433万元,并授意李某星代为保管。

除上述事项外,张某坚还被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及医药公司相关人员在新药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医疗器材销售、变更药品配送公司、增加药品销售配额、药品销售、医疗物资销售、项目临床试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坚利用担任某某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和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547.5万元、美金1万元。张某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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