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医院药品耗材违规案例及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26-07-27 来源:纪检监察报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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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耗材是临床诊疗的基础保障,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与就医感受。然而,少数人却在药品“回扣”、耗材“带金销售”、私自采购、虚假入库、违规统方等环节上动起歪心思,将手中的处方权、选择权变为利益寻租的工具。每一起违规行为,都在透支患者信任,损害医院形象。医院纪委精选一批医疗卫生领域典型负面案例,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请全院干部职工牢记:纪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以案为鉴,行稳致远。

案例一: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收受回扣案

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

处理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李靖违规指定耗材供应商插手医药采购项目

李靖(非中共党员)利用担任靖州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骨科主任等职务便利,直接指定该医院采购部门大量采购某医疗器械公司的高价骨科耗材,并从中收受巨额财物。

处理结果:2024年7月,李靖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某县公立医院规避集中采购案

某县区公立医院采购科主管李某,负责医院医用耗材、试剂、办公物资采购工作。为规避公开招标制度对大额采购的监管要求,李某刻意将年度百万级耗材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额项目,绕过医院集体议事和公开招标流程,长期与私人供应商合作。合作期间,李某通过虚增采购数量、抬高耗材单价、虚假入库核销等违规操作直接导致该院医用耗材采购成本逐年攀升,科室耗材浪费严重,加重患者就医负担。

处理结果:李某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因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相关涉案供应商被列入全国医疗采购黑名单,永久禁止参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项目。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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