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医疗领域串通投标问题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26-08-03 来源:温州市人民医院公众号
浏览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打开手机扫描二维码
即可在手机端查看

本期聚焦医疗领域招投标环节的串通投标问题,通过真实案例的分享,与大家一同加深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在日常工作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案例一】设备采购中的“量身定做”

某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检验科主任老李,经朋友结识医疗器械代理商张某。得知检验中心需采购高精度病毒载量分析仪但经费不足,老李暗示张某,张某当即表示先提供一台设备供中心使用。一年后,该中心启动病毒载量分析仪招标。老李为让张某设备中标,按其设备参数“量身定制”招标公告,并“指导”张某制作标书。张某公司顺利中标后,送给老李8万元“感谢费”。此后几年,老李如法炮制,多次帮助张某公司中标,累计收受57万元。

 法律解析:“定制式”招投标,是指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上,巧设“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打着“科技”“药效”幌子,加码“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长期合作、双向受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影子公司”陪标串标

某三甲医院采购手术机器人项目中,3家投标供应商报价高度接近,且技术方案存在多处雷同。经核查发现,三家公司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电子标书的创建者、软件版本完全一致,且投标保证金均来自同一关联账户,属于典型的“影子公司”陪标串标。进一步穿透股权图谱得知,其中两家公司由医院某科室主任亲属隐形持股,通过围标锁定中标资格,最终项目被责令废标,相关人员被移交纪检部门。

法律解析:很多人觉得围标、串标行为,“大家都这么做”“这是行业惯例”,但惯例不等于合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等属于串通投标;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情形,视为串通投标。此外,科室主任通过亲属隐形持股参与围标,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属于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若查实有收受财物行为,还可能构成受贿罪,面临数罪并罚。

【案例三】“专家评审”的灰色交易

2022年,宁德市某医院相关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谢某、余某均被确定为该项目评标专家,负责项目评标打分工作。同年8月25日,谢某在搭乘黄某、陈某提供的车辆途中,接受二人的请托,承诺在评标过程中为陈某控制的三家企业评高分,为其谋求中标优势。同日,余某得知自己担任该项目评标专家后,未恪守评标纪律,反而主动委托他人寻找潜在投标人谋求回报,后林某通过吴某、黄某联系上陈某等人,陈某将其控制参与围标的三家公司的标书记号以图片形式通过林某、吴某、黄某的手机层层传递到余某手中。在当晚的项目评标工作中,谢某、余某分别按照事先约定,为陈某控制的三家围标公司故意评定高分。最终,陈某控制的福建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成为宁德市某医院项目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中标价为4.57亿余元,但在公示期间遭实名举报,未能通过公示。

法律解析:谢某、余某身为评标专家,违背职业操守,或接收投标人请托、或主动寻求不法回报,通过私下传递标书记号、违规打高分等方式,协助投标人围标串标,严重干扰评标程序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余某得知自己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主动寻找投标人以谋求回报,应从重处罚。

以上案例都是发生在医疗领域的真实事件,案中人在专业上有所建树,却因法纪意识淡薄而走上了歧途。           

法律红线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之中。希望通过案例分享,能够让大家进一步加深对串通投标等职务犯罪的认识。在钻研医术的同时,也让我们共同关注法纪知识的学习,守护好自己的职业生涯,也守护好医院的清风正气。


  • 关注公众号

版权所有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   皖ICP备202405648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