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市中医院外科原主任利用耗材采购权受贿案
2012年10月,某医疗器械公司业务代表杨某某找到了李某,向其推荐该公司代理的进口植入性材料产品。当时李某指出这些产品不在医院已经遴选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杨某某便授意李某利用临时采购的途径让产品进入临床使用,并承诺会按照业务量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回扣,李某对杨某某的提议予以默许。之后李某利用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临时采购的途径大量使用该公司的代理产品,同时还在参加医院植入性材料使用调研会、植人性材料招投标等工作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处理结果:2016年7月,李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收缴。2017年4月,某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案例二:印江某医院未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组对印江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在该院药房和化验室内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龙血竭、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自粘无菌敷贴、肺炎支原体1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肺炎支原体1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标本稀释液。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扣押的1类劣药及3类过期医疗器械、罚款共计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械进销存不服案
2025年5月,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对陶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2023年1月至检查之日的药械进销存情况进行了深入检查。西区医保局使用四川省平台数据与陶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械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药械采购数量及金额有差异,对异常药械进行进一步盘存,发现陶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进销存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一是没有严格按照药品收货单据进行入库,部分药品收货单据时间与实际入库时间差异大,甚至有跨月入库的情况;二是在日常盘存过程中,发现有实有药品数量与系统显示药品数量不符时不进行溯源,任意将药械大量出库或者入库,导致药品收货单据与实际入库数量不符。
处理结果:约谈该中心并要求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44826.34元;按照违规费用的30%处违约金13447.90元。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4.《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医用耗材储存库房,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医用耗材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储存。对库存医用耗材的定期养护与质量检查情况应当作好记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