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
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5月6日全省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省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要求,重点加强对传染病报告、病例监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院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将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同级甲型H1N1流感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市卫生局于5月18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卫生部监督局。
联 系 人:徐庆华、马志鑫
联系电话:0551-3628225
电子邮箱:ahcrbjd@163.com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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