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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及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来源: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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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及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及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  对象及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       符合健康标准。

2、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       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       《医疗机构执业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  其他情形

(1)       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       2007年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延续注册

1、  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       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证明(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另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注:未达到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要求的,可以护士定期考核中的省级集中培训项目学分作补充;

3、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4、  其他情形

不予延续注册的两种情况: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申请变更注册

1、  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  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       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3、  其他情形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机构工作的,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个人护士注册数据信息。

(四)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  护士死亡或者散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对象及条件

20085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仍在临床、教育、管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注:办理护士集体换证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3、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5、  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0085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20062007年两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三)其他

在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同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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