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进一步规范药房管理,保障药房安全,经研究决定:
1. 药房重地,非药房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 自2009年1月15日起所有欠药一周内还清,到期未还者,医院通知财务,从工资中扣除所借药品费用;
3. 特殊情况,医院工作人员确需借药的,需凭院长签字,否则不予借药,如发生私自借药情况,追究药房负责人责任且所借药品费用由药房相关责任人承担。
特此通知!
安徽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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