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篇
一、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①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一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本市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照低保对象享受待遇)。
二、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
特困人员享受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低保对象享受资助90% ,个人承担10%;
返贫致贫人口享受资助80%,个人承担20%;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享受资助50%,个人承担50%。
三、救助待遇
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1.一般救助
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规范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的,其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2.倾斜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一般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四、救助申请
1.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在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结算时,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无需另外申请医疗救助。
2.对异地就医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需要个人申请救助:
申请地点:户籍地或困难身份认定地村(社区)。
申请时限:医疗费用发生后一年内。
提供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享受救助的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病历材料。
3.对尚未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应先向乡镇街道社区申请认定为救助对象,再进行救助。
异地就医篇
异地就医情形
1.所患疾病在本市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的,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2.外出或探亲、休假的参保人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的;
3.退休人员回户籍地(异地安置)、长期在异地居住、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驻在异地工作的人员;
4.除参保人员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情形外,异地就医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待遇
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
异地就医结算流程
第一步:备案
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在异地就医前办理。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的,视为有效备案。
第二步:报销结算
符合医保政策的参保人员凭有效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等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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