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医保范围内,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同一年度内第二次住院门槛费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第三次起不再收取。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个年度内,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8.2万元,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为21.8万元。医疗救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为:0-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在职工龄满30年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10万元--21.8万元部分,个人支付比例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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